法大大官网新版正式推出!全新设计风格,全新操作体验,更丰富的应用场景,更完善的企业服务,让合同签约和管理更方便更安全!前往新版
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18-08-29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分则、附则。


咨询服务

400-869-2012

联系我们
  • 4 0 0 - 8 6 9 - 2 0 1 2
  •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9:00
  • kefu@fadada.com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湖路壹方中心写字楼B座20楼
  • 微信公众号

我们联系您

© 2014-2020 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保留一切权利.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70163 软件著作权  |  粤ICP备14100822号-1 |  本应用支持IE11或Edge浏览器进行浏览

法大大电子合同在以下版本的 Windows 10 上受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持: Windows 10 专业版、Windows 10 教育版和/或 Windows 10 企业版,法大大电子合同在市场内支持的 Windows 10 服务分支上受支持,包括 Current Bran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