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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3-05-17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刑法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

刑法第384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此外,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并不限于公款,还包括特定物。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才构成本罪。

第一,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二,两者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挪用资金是单一客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颇为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身份和挪用款物的属性,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集体所有资金的行为;后者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经手和保管的公共财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刑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把挪用资金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3.侵犯的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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