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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or“工作”?有无劳动关系 用事实说话!

来源:豫法阳光 发布于: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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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两年未发工资,赵某起诉维权,可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求,这是怎么回事?请看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

“学习”or“工作”?有无劳动关系 用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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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被告薛某曾代理原告赵某案件,二人因此熟识,赵某发现法律服务行业是一个收入稳定、受人尊重的行业,也想进入到这个行业学习。自2020年10月29日起,原告在被告处法律宣传、记录会议、制作法律服务所徽章及版面用语、制作录音光盘及文字、制作诉讼材料接收清单等。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保,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等共计29万余元。

法律服务所辩称,只有具备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资格,才能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但不是劳动合同,法律服务所本身不具备自身生产经营的能力,是从执业人员收取代理费中抽取部分提成,维持运转。赵某没有从业资格,法律服务所与赵某没有劳动关系。

在法庭上,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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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看似劳动报酬纠纷,实则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性,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考量予以认定。

本案中赵某与法律服务所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某认为自己是到法律服务所工作,并且是经法律服务所主任薛某的允许,但法律服务所主任薛某则认为赵某是来学习的,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法律服务所之间,就工作安排、工资标准等内容进行过协商,且赵某称自2020年10月到2022年9月之间法律服务所未向其发放任何报酬,但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法律服务所提出异议,赵某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赵某与法律服务所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是双方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法律服务所与赵某虽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法律服务所持续性管理,并接受法律服务所的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同时根据查明事实,赵某于2022年6月以其他单位员工身份参与诉讼,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赵某与法律服务所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故,赵某与法律服务所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基于劳动关系,主张法律服务所向其支付的各项费用和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维权需合法有度,不可任性滥用权利,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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