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来,我省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到50余万件,占到了全部民事案件总量的近七分之一。省法院审监一庭综合多年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民间借贷合同订立、履行、约定利息、担保、争议解决及其他等六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法律风险预警分析和风险提示,向社会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提示。 近日,省法院审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省法院为什么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提示?
法官:第一,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普法宣传更具权威性和针对性,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司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承担起普法的任务和责任。第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需要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第三,这是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自觉承担政治使命,有所作为,“抓末端、治已病”的同时,通过诉源治理等手段积极履行职责,深度参与社会治理。
基于以上三点,省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提示,旨在增强民间借贷市场主体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守好守住百姓的钱袋子,用足用好民间资金,避免群众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记者:“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在合同订立阶段,有哪些细节需要重点注意?
法官: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常存在亲属、同学等密切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简单随意,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常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因此,借贷双方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条的内容要做到规范、全面、明确、具体、无歧义,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需要写明币种,同时用大小写注明,写明借款用途,注明还款期限。
要注意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借条实质上是简化的借款合同,出具借条也可有效反映借贷关系。但借条最好不要写成欠条,欠条只能证明欠款事实,也可能是买卖、承揽、劳务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项下欠款的证明。收条是用于证明债务已经履行的凭证,一般不能用来证明借贷关系,若仅凭收条起诉,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举证义务和证明责任。
记者:如何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陷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官: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全面适当诚信履行原则。法院审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重点审查所借款项是否交付、还款等基本事实。为避免现金交付等无痕履行而引发的举证困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履行,并保留好有关凭证。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明确具体的履行方式,注明借款人出借和还款银行账户或双方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或者注明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
针对借款人已婚的情形,需要明确借款人是否系夫妻共同借款。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主要针对数额不大的借款,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针对已婚夫妻一方数额较大的借款,在借款用途中可以注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内容,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条,体现夫妻共债共签的一般规则。
记者:高利贷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安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那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约定利息?
法官:我国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并尽量在借款合同中对有无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标准作出具体约定。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进行了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的利率保护上限为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民间借贷遵循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则视为没有利息,也同样受法律保护。生活中,还经常存在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多被称为“抽头”,也有人叫做“砍头息”,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法院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以此偿还利息。
记者: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担保制度,可有效降低借贷风险。合同担保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如果是公司提供担保,需要注意什么?
法官:担保是一种民事责任,为他人提供担保要出于自愿,应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条款,充分了解担保的借款数额、借款期限、担保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相关事项,将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控制在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借人应当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等文件,并对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公司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无效情形的发生。
记者: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导致大量纠纷直接成诉。如何应对民间借贷争议纠纷,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益?
法官: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详细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可有效规避风险,提高诉讼效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借贷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签订地等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缺席审判比例较高,出借人要提防借款人“跑路”情况的发生,最好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好双方的送达地址,具体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间借贷纠纷一旦产生,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将来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出借人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记者:民间借贷需警惕其他的风险有哪些?
法官: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交易方式隐蔽,往往涉及民刑交织,具有风险难控等特点,致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充斥其间,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不特定多数群体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大家熟知的“套路贷”名为民间借贷,实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胁迫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等相关协议,后通过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借款人要加强风险意识,不要被“无利息、低门槛”等借贷广告吸引,以免受骗。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签订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捏造公司债务等情形。虚假诉讼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将依法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网络平台借贷需谨慎,应远离不良网贷,警惕非法校园网贷,对“超前消费、超低利息、无需担保、当天放款”的诱惑性宣传,更需擦亮双眼,防范网贷陷阱和骗局。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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