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大官网新版正式推出!全新设计风格,全新操作体验,更丰富的应用场景,更完善的企业服务,让合同签约和管理更方便更安全!前往新版
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入职登记表能否视同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于:2023-08-08

案 情 简 介

朱某入职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从事办公楼的电力维修工作。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在朱某入职第二天,让他填写了职工入职登记表。在工作期间,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向朱某发放工资。工作半年后,朱某以物业管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物业管理公司以朱某入职时填写了职工入职登记表为由,认为该职工的入职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主张不应支持朱某的要求。

入职登记表能否视同劳动合同?

仲 裁 结 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过走访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职工入职登记表中仅有朱某的基本信息、入职须知、朱某签字等。仲裁院裁决认定,朱某签字的职工入职登记表不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 件 分 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内容应包含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主要条款,并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案中,朱某签字的职工入职登记表中虽然有朱某的基本信息、入职须知、朱某的签字等,但缺乏物业公司的注册信息,朱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也没有物业公司签字,缺少的劳动合同必备要素较多,无法体现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因此,这类职工入职登记表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作者:许文倩 李中峰 山东省嘉祥县人社局)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咨询服务

400-869-2012

联系我们
  • 4 0 0 - 8 6 9 - 2 0 1 2
  •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9:00
  • kefu@fadada.com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湖路壹方中心写字楼B座20楼
  • 微信公众号

我们联系您

© 2014-2020 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保留一切权利.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70163 软件著作权  |  粤ICP备14100822号-1 |  本应用支持IE11或Edge浏览器进行浏览

法大大电子合同在以下版本的 Windows 10 上受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持: Windows 10 专业版、Windows 10 教育版和/或 Windows 10 企业版,法大大电子合同在市场内支持的 Windows 10 服务分支上受支持,包括 Current Bran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