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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无权继承遗产?法院明确:继承权平等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于:2023-10-26

有一句俗话叫“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讲的是出嫁的女儿与原生家庭的一种疏远状态。我们且不去探究这句话形成的社会因由,但从法律层面,出嫁女是否有原生家庭的继承权?答案是肯定的。近日,电白法院沙琅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让原告出嫁女一方拿回了应得的父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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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与小谋、小兴、小海是兄弟姐妹关系,2008年其母身故、2021年6月其父身故,父母身故后留下一栋房产,未立遗嘱及遗赠协议。兄弟姐妹四人及奶奶商量后,将房产以306万元的价格售出。五人签订协议商定,卖房款扣除各项费用后余150万元由五人平均分配,五人分别可得30万元。2023年5月,房款收齐后,小谋、小兴、小海及奶奶未依照分配协议将原属小丽的30万元房款交付给小丽。小丽协商未果,于2023年8月诉至法院,主张其有权继承父母遗产,要求小谋、小兴、小海及奶奶向其交付30万元。

收案后,承办法官翻阅案卷,认为该案不能一判了之,否则会加重双方矛盾,可能导致一家人分崩离析,亲情不再。因此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倾心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初,被告方认为小丽是嫁出去的女儿,娘家的事务已与小丽无关,小丽无权继承父母遗产,坚决拒绝向小丽支付款项。而小丽认为自己则是家庭的一分子,且签订了分配协议,理应分得30万元。双方剑拔弩张,互不退让。

基于此,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多次向被告、原告做工作。一方面,向四被告分析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明确阐明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女也有继承权;另一方面,以亲情为突破口,采取拉家常的方式,引导被告换位思考,逐渐消除双方对立情绪。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和倾情调解,四被告逐渐松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法官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四被告一次性向小丽支付房款30万元。

针对此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于父母的遗产,无论儿子或女儿,不论出嫁、结婚与否,在继承父母遗产时,儿子和女儿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兄弟姐妹本是同根生,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只有亲情至上,保持协商、谦让的态度,才能家和万事兴。

(邓建青 邱少梅 曹群智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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