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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发布于:2023-12-01

小赵是负责某国有军工企业保密检查工作的职工,为炫耀其特殊身份,在微信聊天时向好友称其掌握该企业重要涉密信息。在好友的再三打听下,小赵将部分秘密级国家秘密材料拍照,通过微信发送,并嘱咐好友切勿外传。好友拿到照片之后,为炫耀大肆宣传,导致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大范围公开传播。不久,小赵接受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最后,小赵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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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小赵身为保密检查工作人员,故意将国家秘密发至微信,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刘思妤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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